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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31日在福州举行,当日表决通过了《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据了解,此条例是福建省首次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
目前,福建省共有历史文化名城8个,省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9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85个、中国传统村落125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中国传统村落的数量分别位居全国第二和第六,辐射带动旅游、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日渐凸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城市、村镇现代化建设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许多具有保护价值的街区、镇村和历史建筑尚未纳入保护范围就已日渐衰落。加强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实现“居民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已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条例在国务院条例规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基础上,将福建的传统村落保护和管理也纳入适用范围。
条例提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应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的关系。
对涉台、涉侨文物相对集中,能充分体现海峡两岸及海内外紧密历史文化联系的,条例第十六条中明确,台湾事务、侨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工作,福建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优先组织认定。
国家条例规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基础上,将传统村落保护和管理也纳入适用范围。将保护专项资金及保护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范围,并就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及历史建筑的申报条件及程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发展规划,历史建筑的保护问题、保护措施以及原住民权益的保护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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