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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雪芹代表:对于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建议借鉴“书刑”制度
  中国城市文化网  时间:2017-3-9    www.citure.net  来源:澎湃新闻    收藏本页
      

  由于对法律的无知,不少未成年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而未成年人一旦被判实刑,人生从此便有了污点,对日后的工作和生活都会造成不可逆转的深远影响。尽管目前我国施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这种不良影响,但不良影响并未完全根除。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总工会副主席朱雪芹在接受记者采访。澎湃新闻记者 汪锡卿 图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总工会副主席朱雪芹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提出,建议对初次犯罪、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借鉴“书刑”制度,先不对其判处刑罚,而是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阅读一定数量的指定书籍,并撰写读书心得,呈报给法官,由法官根据其表现和转变,决定是否有必要再对其判处刑罚。

  未成年犯的担忧:判实刑人生便有了污点

  朱雪芹说,我国现在的未成年人在学业和高考的重压下,很少阅读法律文本,不少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都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在未成年人犯罪中,非沪籍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忽视。她透露,尽管自2008年以后,非沪籍未成年罪犯人数出现下降趋势,但占上海未成年罪犯总数的比例持续在高位波动。由于流动性大,他们的社区矫正基本处于管理空白。

  她透露,自己由于工作的关系,经常会去上海市未成年人管教所和未成年犯开展帮教活动,也多次和他们座谈,了解到一些未成年犯的心理困惑,因此她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非常关注。“如果对这些孩子判实刑,从此他的人生便有了污点,对日后的工作和生活都会造成不可逆转的深远影响。出狱后,他会被同学们歧视,会因此辍学而浪迹社会,找工作会很困难,婚姻也不会顺利……”她补充说道,未成年人初次犯罪的年龄越小,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越大,再次犯罪的次数越多,终止犯罪的可能性越小。未管所的服刑人员绝大多数是屡次犯罪的对象。

  为此,朱雪芹建议对初次犯罪、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借鉴“书刑”制度,先不对其判处刑罚,而是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阅读一定数量的指定书籍,并撰写读书心得,呈报给法官,由法官根据其表现和转变,决定是否有必要再对其判处刑罚。她说,“书刑”源自于伊朗,是专门针对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所制定的非监禁性处罚。“以‘读书’代替‘监禁’,我们可以借鉴,对被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定的涉罪未成年人试行这一措施,提高教育矫治效果,预防再犯。此项工作也可以落实给社区矫正部门实施。”

  借鉴“书刑”:考察期间增加阅读法律书籍要求

  她认为,借鉴“书刑”符合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我国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奉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慎用监禁刑和羁押强制措施。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从宽处理,促使其回归家庭、学校、社会,帮助他们走出阴影,重树信心,步入人生正轨,走向自立和新生。对于未成年人轻微刑事犯罪,借鉴“书刑”以读书替代起诉和刑罚,不让未成年人轻易背上“罪犯”的“包袱”,这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相契合。

  借鉴“书刑”也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不少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都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缺乏对规则和刑罚的敬畏,借鉴‘书刑’可以有针对性弥补这方面不足。而对未成年人起诉判刑,使得其可能面临‘交叉感染’和‘标签效应’的风险。”她说,尽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这种不良影响,但并未将影响完全根除。

  另外,朱雪芹表示,借鉴“书刑”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她说,鉴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旦被起诉定罪,即使不判处监禁刑,也将对其未来工作、生活、婚姻产生不可逆转的巨大影响,因此不宜完全照搬伊朗“书刑”制度。对于初次犯罪、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更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在考察期间增加阅读法律书籍等相关要求,加强矫治教育,这也符合我国法律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是一项重大司法举措。2013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矫治教育规定内容进行了细化,具体要求包括接受相关教育等多项内容。阅读法律书籍可以提升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是一种有效、低成本教育方式,于法有据,值得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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