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记者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有抢劫罪的罪犯刘士刚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了死刑。
据了解,2014年2月14日晚,被告人刘士刚与同案被告人蒋学华、尹珺、杨虹(均已判刑)在刘士刚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为继续筹资购买毒品,遂商定实施抢劫。次日1时许,刘士刚携带折叠刀与蒋学华寻找抢劫目标,后发现被害人廖某萍(女,殁年26岁)独自行走,即尾随廖某萍,蒋学华抢走廖的手机,因廖奋力反抗,刘士刚持折叠刀捅刺廖某萍致廖死亡后,刘、蒋二人逃离现场,以1600元的价格将所抢手机卖给他人,赃款由四被告人共同挥霍。
另查明,刘士刚因犯盗窃罪和抢劫罪被多次判刑。
2015年3月18日,贵阳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刘士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刘士刚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予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