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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立法治霾 加强城市环境保护
  中国城市文化网  时间:2016-5-27    www.citure.net  来源:京华时报    收藏本页

气象灾害

“霾”有望首次列入本市“法定”气象灾害范畴。本市拟立法规定,一旦遇到霾天气,本市将可根据应急预案,采取临时交通管制、错峰上下班、停工停课等一系列措施。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应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城乡规划编制应统筹考虑通风廊道系统,避免和减轻大雾、霾和高温等气象灾害风险;相关部门组织建设应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拟与津冀“同步”

霾列为法定气象灾害

按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在此基础上,本市条例草案将“霾”也加入其中。

据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介绍,国务院制定条例时,霾的问题尚未凸显,将其列为气象灾害未形成普遍共识。此次将霾列入气象灾害,是因为在气象学和大气环境学中都有霾这一概念,它属于天气现象和污染现象交叉的复合现象,气象学称其为雾霾,大气环境学称其为污染天气。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霾的问题十分凸显,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此外,天津市、河北省在气象灾害防御地方立法中均已经将其列为气象灾害,从京津冀协同防治霾的角度,有必要在本市立法中将其列为气象灾害。

按照条例草案,今后,一旦遇有霾等气象灾害预警,公安、交通等部门可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临时交通管制、调整或暂停大型活动、错峰上下班、关闭公园、停工停课、限制生产经营单位用水和用气等应急处置措施。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开放办公楼、体育场馆、学校、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用于应急避险。

减轻大雾、霾等气象

通风廊道拟纳入禁建区保护等

在灾害治理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统筹考虑城乡地区绿化建设、河湖水系、道路系统和其他公共空间实际情况,完善通风廊道系统,增加空气流动性,避免和减轻大雾、霾和高温等七项灾害造成的危害。

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审议认为,应针对城市周边高、中心城区低的建设格局,以及局部建筑物对风的阻挡,通风条件恶化,热岛和雾霾加剧等问题,规定科学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和建筑布局,约束过长的墙壁型建筑物,扩大建筑物间距,将通风廊道纳入禁建区、限建区保护等。

开展气象灾害普查

本市将公示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副主任周和平表示,气象灾害是最常见的自然灾害,北京发生的自然灾害70%是气象灾害。

条例草案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并向社会公示。此外,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气象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农产品生产区等区域,增加自动观测等设备设施,建设气象灾害实时和实景监测系统。

条例草案规定,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规划时,应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听取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论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审议认为,气候可行性论证是约束由城市病引发并扩大的气象灾害的主要制度,对特大城市尤为必要。从实践看,本市建设项目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比较少,一些重点建设项目对潜在气象灾害风险疏于防范。见缝插楼式的建设方式导致局部地区形成了热岛、狭管效应等隐患,最终这些都形成城市整体的灾害。应由相关部门制定可行性论证的具体办法,明确实施标准和程序,严格法律责任。

京华时报记者 沙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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