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12月1日发布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1. 元旦:2016年12月31日放假,1月1日放假,1月2日(星期一)补休。
2. 春节:1月27日至2月2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2日(星期日)、2月4日(星期六)上班。
3. 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1日(星期六)上班。
4. 劳动节:5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5. 端午节:5月28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3天。5月27日(星期六)上班。
6. 中秋节、国庆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30日(星期六)上班。
拼假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国务院办公厅 2007年12月16日发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其中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而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