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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条例(草案送审稿)》开始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草案提出,城乡居民可以利用城区四合院、农村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等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对利用胡同资源开展人力客运三轮车胡同游经营活动的,实行特许经营。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于1999年3月30日经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在新常态下旅游业发展体制机制发生变化,《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本市旅游业的发展需要。
草案提出,通过鼓励符合首都特点和市场需求的旅游业态发展、支持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乡村旅游特色化发展、成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建立旅游资源交易平台和乡村旅游融资担保平台等促进措施。
旅游公共服务方面,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主要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等旅游者集中的场所,设置旅游咨询服务设施。主要景区应当在景区周边设置停车诱导系统,并将停车位信息向社会公布,合理引导游客停车。
经营一日游的旅行社应当向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关于“一日游”,草案明确,旅游部门和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应当公布和提供经营一日游旅行社的信息,方便旅游者查询。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部门的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填报团队服务信息等。
《条例》还对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进行了规定。相关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显著位置明示旅行社许可信息和联系方式,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旅行社在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的,应当主动向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旅行社资质进行审核,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旅行社订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未提供旅行社经营许可的,不得发布旅游经营信息。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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