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3商讯: 4月下旬,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违者将被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据G3商讯综合报道众所周知,广告历来都是哪里热闹就在哪里出现,可谓是无孔不入。特别是伴随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广告出现了电子广告的新形态,这种形态比实体广告更具辐射力,更具传播性。当然,其负面影响力也更大。电子广告的形态多种多样,而且与新技术新应用紧密结合在一起。
起步发展的那些年,各种以商业广告为主的垃圾邮件层出不穷,充斥着我们的邮箱,到如今还有人在推动着类似的邮件。手机迅速发展后,以各种商业促销为核心的垃圾短信更是一度猖獗,用户对垃圾短信可谓恨之入骨。QQ上规模后,广告从弹窗向账号逐步转变,有些账号挂羊头卖狗肉推送各种商业广告。微博微信兴起后,电子广告更是有了新变种,朋友圈被广告不断地侵扰……
这一新法规剑指存在了多年但难以治愈的垃圾广告等内容,对原有的广告业务形态将产生前所未有的影响,广告业务必须寻求新的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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