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论深刻认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决定》的历史地位
单一良
法治是一个社会是否现代化的标志之一,法治建设史也就是一个国家的现代化史过程。而以《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编纂民法典为标志,我国走上从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转变的崭新现代化征程,塑造了法治建设史上的中国新时刻。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依法治国问题,其中做出的《决定》无疑在我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标志性地位。
孜孜不倦地追求法治现代化,是我国近代以来仁人志士的政治抱负和建国理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无论是1895年以康有为为代表的知识分子,掀起变法维新运动开启中国法治梦想,还是1908年清王朝颁行《钦定宪法大纲》作为我国首部成文宪法性文件,都体现了中国现代化与法治思想密不可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但也出现了反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为标志,我国开启人民民主法制建设新阶段(1949—1954),这一阶段中央人民政府以《共同纲领》为基本依据,在新中国初步建立了规范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法规政令;而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标志,我国步入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法制阶段(1954—1957),这一阶段基本实现了人民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确立了社会主义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立法体制、司法制度以及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法制的过度;但是,从1957年到“文革”结束的20多年时间,以“反右”运动和“砸烂公检法”为标志,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停滞发展和遭到严重破坏的阶段(1957—1978);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向全党全国人民发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号召,并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工作方针,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阶段(1978—1997),开始逐步从人治向法制转变;以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依法治国”入宪为标志,我国走向从法制到法治转变的新阶段(1997—2014),特别是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使党的政治目标转变为国家的政治目标。从治理模式上讲,实现了法制到法治的转变,进而告别了我国数千年的人治模式。
一般说来,一种社会形态下的国家会经历建立、建设和管理三个时期,法治相应经过革命型法治(为夺取政权服务)、建设型法治(为巩固政权立法)和管理型法治(依法管理政权和社会)三个阶段。
改革开放30年之后,怎样跳出发展中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陷阱,从而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解决这些问题最稳妥的办法显然是法治,而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正是市场经济建设型法治向管理型法治转变的开始。
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新形势下的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法治中国概念。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确立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工作方针,规划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蓝图。它是人类法治文明的“继承版”,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国版”,是依法治国实践的“升级版”,依法治国的终极目标就是建设法治中国。而《决定》提出要编纂民法典,这也正是法治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那么,在法治建设史的中国新时刻,如何通过立法环节使改革方案凝聚共识,如何通过执法和司法环节使改革措施落实有力,如何通过守法环节使改革成果持久显现,就成为这一历史节点能否真正标榜史册的关键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