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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文物局下发《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指导民办博物馆规范设立,提高办馆质量,促进健康发展。《意见》指出,设立民办博物馆,其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不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40%,不低于400平方米,展厅(室)适宜对公众开放;此外,藏品不应少于300件(套),并进行造册登记。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还发现,《意见》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国有博物馆在职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博物馆。
民办博物馆是对国有博物馆的补充和发展,对于促进旅游文化事业,提升国民素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民办博物馆虽然遇到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但是还面临着专业人才不足、宣传营销薄弱、文物类展品界定趋于模糊等诸多制约发展瓶颈。民办博物馆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符合实际的民办博物馆相关法规政策, 建立健全并细化民办博物馆准入标准、完善和严肃审批机制,加强对民办博物馆人才培养和技术支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功能,进一步扩大民办博物馆的影响。
民办博物馆是指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利用非国有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及其他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民办博物馆的设立审核,应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应优先发展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历史见证物、填补某领域空白的民办博物馆。
民办博物馆的名称应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拟定名称需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博物馆章程。制定章程要符合《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试行)》要求。具有依法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社会人士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组成人数应在3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博物馆从业经验。民办博物馆接受政府资助或有政府财产投入的,其理事会宜有政府代表或政府指派的人员参加。
创造良好环境,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标准或办法。同时,对已设立但未达到相应条件的民办博物馆,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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