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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明星代言产品须先使用
  中国城市文化网  时间:2014-8-26    www.citure.net  来源:中国城市文化网    收藏本页
  昨日,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这意味着,明星代言产品自己要先使用。

  明星虚假代言现象,一直备受社会关注。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并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

  ‍  以立法形式规范明星代言产品,当然体现了一种制度预防意识。但只是具体到实践,所谓禁止明星给未使用产品代言,可能难以落地。一则,使用多久难以厘清。使用一次算不算?以医疗保健类产品为例,多需要使用一两个疗程才能见效,那些仅仅浮光掠影用过一两次的明星,能否代言此类产品?更何况,明星并非专业人士,对于一些产品根本无鉴别能力,仅仅是使用过能否起到预防虚假代言效果?二则,明星如果违规,所谓的“连带责任”是否包括刑责?对于那些情节恶劣以及导致严重社会问题的虚假代言,仅仅是“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能否起到诫勉作用?须知,对于一些一线明星而言,拍部电影即片酬不菲,杯水车薪式惩罚难收到成效。


  以此而论,“增加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还需要一些配套制度跟进。比如规范明星代言范围,如北京工商大学民商法教授张健华所言,针对不同的明星,如演艺界、体育界等不同界别的明星划定相应的产品代言范围,尽量避免跨界代言,减少因为“无知”导致的虚假代言,利于相关部门监管。‍


  广告法修订草案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准则作了完善,新增保健食品、医疗广告准则,要求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草案还禁止除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外的其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草案增加教育、培训、招商、房地产广告准则,对目前存在的一些广告乱象进行规范,如: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宣传有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项目位置应当以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表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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