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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支持历史建筑保护性利用
  中国城市文化网  时间:2014-10-15    www.citure.net  来源:广州日报    收藏本页

近日,《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在市法制办网站公开征集意见。《意见稿》再次明确古建筑保护的“高压线”,提出损坏拆迁历史建筑按房价3至5倍罚款,名城保护成效纳入各级政府考核等等。最引人注目的是,《意见稿》明确提出,支持历史建筑结合其自身特点进行保护性利用。(10月14日《广州日报》)

保护性利用是此次《意见稿》一大亮点。何为保护性利用?即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地方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博物馆,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以其他形式对历史建筑进行科学保护和充分利用。谁能“保护性利用”?《意见稿》提出,各级政府可收购历史建筑,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有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鼓励民营资本进入。

其实,对于古建筑,活化其用途,有时比单纯保留原貌更加重要。有史为鉴,2009年,被大排档进驻的豪贤路区家祠被下令恢复原状。然而,这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在空置四年后由于疏于维护,其中一座附属建筑轰然倒塌。日前刚复建完毕的金陵台,只存下一个古建筑的壳,未知其所用,难免让人担心其未来。

如果让历史建筑不仅有古雅的造型,还能嵌入现代生活,为大众所用,它便不容易被扼杀,其生命才算真正得到延续。从这个意义上讲,盘活古建筑,才是对它最好的保护。

而在盘活古建筑的课题上,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须细化古建筑活化的指引。每栋历史建筑的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不同,因此对里面的历史建构保留程度也会有所不同,改造过程中必须有具体的指引。此次《意见稿》提出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须避免一些人别有用心,以活化之名,变更历史建筑之古味。

另一方面,保护主体及资金来源问题。无论产权是姓“公”还是姓“私”,古建筑保护及盘活都是一大笔钱。资金不足导致活化空间极小。而文物部门以一己之力也难以担此重任。这方面不妨借鉴香港经验。香港政府属下有规划署、屋宇署、康文署、古物古迹办事处等多个与历史建筑活化有关的行政部门,负责历史建筑活化宣传、协调、招投标等工作。政府会给活化单位以启动资金。如香港雷春生私宅——唐楼,现在盘活为中医馆。头两年,香港政府给予上限500万元资助,用以减轻营运之初的成本压力。政府做好“点火”工作,古建筑活化才能“旺”起来。

总之,对于历史建筑,保护其风格只是漫漫长路的开端,合理活化其用途才任重道远。 (厂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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