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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赔偿金计算基数大幅提高 旨在保障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
  时间:2010-11-21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郑涛【字体: 】【收藏】【关闭

 

日前,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公布《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标准征求意见稿”),新《标准》(征求意见稿)对导游、领队在旅途中向游客提供的导游服务提出更加详尽、严格的规限,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从“违约金”大幅提高到“全部旅游费用”。

赔偿金为旅游费用总额的10%

广之旅法律事务部经理虞国华分析,与1997年颁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相比,新《标准》所增加的条款,主要集中在加强对导游领队在行程中向游客提供服务质量的约束及赔偿办法方面,赔偿金计算基准有所提高。

以新《标准》第十条为例,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的赔偿金。

从源头上保障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标准》(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二条提到,“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标准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的违约金。”这与现行《标准》中第九条“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30%违约金”相比,主体从“导游”上升到“旅行社”,从源头上保障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

业界认为,新标准的制定及实施,将有利于提升导游(领队)队伍的整体形象,提高旅游行业服务水平,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有利于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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