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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提示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文化也无处不在。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避暑山庄,如今也上演着“传统文化”与“商业文化”的角力。从道路两旁林立的个体经营摊点,到文物古建内以各种经营方式运行的商店、茶馆、餐馆等,都让外地来此的游客疑惑———游避暑山庄是在体验文化,还是在逛商场?
■游园被“请出”
5月17日早上8时多,保定的赵先生来到避暑山庄万树园附近的春好轩。“我是早上7时进来的,当来到这时,大门紧关着。我看有人从里面出来,就推开门进去了,刚到里面就被一个人给喊住了。他说这里现在还没开门,9时以后才能进。让我赶紧出去,不然丢了东西谁负责?”赵先生说,自己花钱进避暑山庄游玩,为什么其他景点能进,而春好轩进不得呢?
随后,记者也赶到了春好轩。虽然临近9时,但春好轩的大门依旧关闭着。两位老人进去片刻又走了出来。“什么态度啊,还丢了东西谁负责!”其中一位老人说,自己是承德市文物局的退休职工,对于春好轩内工作人员的态度很不满。
知情者告诉记者,春好轩属于单独经营。“现在是旅游公司承包的,由于上午9时之前,承包春好轩的旅行社带领的游客们一般还未游览完避暑山庄,所以春好轩9时之后才开门。“转完了,游客们会到里面喝喝茶,休息休息。然后,从后门出去,直接坐车就走了。”
上午10时,记者来到春好轩内,看到这处始建于清乾隆二十年(1755年),据说乾隆常到此赏花之处,可谓是茶香四溢。古建筑内摆放着桌椅板凳和茶具,有的古建筑还弄上了隔断。
■摊点随处见
其实,如今的避暑山庄内,春好轩只是众多“生意”中的一处。5月17日,记者专门对避暑山庄平原区和湖区的大多数景点和古建筑内商业摊点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从城关门而入,东侧为东宫遗址,其北为卷阿胜境,其内为承德百年缩影展。沿水心榭向北,除文园狮子林、戒得堂和月色江声内的避暑山庄古建筑艺术展外,其他景点内商业摊点随处可见。而对于新所院内的儿童游乐场,早在2003年的《承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要求将其搬迁出避暑山庄。香远益清、蘋香沜均有摊点。蘋香沜的大门更是被摊点挡住,经营者告诉记者,里面什么都没有,所以门就被锁上了。再往北就是春好轩,春好轩以北是个大型停车场,停车场旁边建有一处用来经营鹿产品的铁皮房。而在永佑寺内,也建有几处铁皮房(2006年9月6日本报曾以《大片临建入侵避暑山庄永佑寺》为题进行报道)。长期研究避暑山庄的承德李先生告诉记者,媒体对这些临建报道后,虽然没有按照当初的意愿对外出租,但这些临建仍没有被彻底拆除。
而永佑寺旁边的蒙古包,则是一个提供住宿和餐饮的度假村。烟雨楼对岸的莺啭乔木内,一半住人,一半被用来存放饮料食品。在烟雨楼内有家玉石店,营业执照为个体经营户。如意洲上的观莲所提供快照服务。皇帝在避暑山庄最早的办公场所———无暑清凉内提供龙袍租赁业务。旁边的一片云戏楼,自去年“五一”后,再也听不到悠扬的戏曲声。如今办起山庄鹿文化展,但进去一看却是个经营鹿产品的商店,其内装饰与古建筑颇不相称。一位在戏班的老人告诉记者,前几年从“五一”到“十一”,山庄都会请他们来一片云演出,但从去年开始,这里被承包给了个人经营。无暑清凉旁的沧浪屿内也摆放着几张桌椅,每张桌子上都有各种茶水果品的价格牌。
离开如意洲,知鱼矶里也有个饮料摊位。而被称为买卖街的芳园居,除了路边的古建被用来经营糕点、翡翠等商品外,里面的古建筑也被承包出去,成了一个餐馆。
除了古建筑内的摊位外,去年避暑山庄的路边还建起了许多对外承包的店铺。
■游客提意见
对此,游客们表示,避暑山庄内能够体现“清文化”的元素太少。“除了博物馆外,好像也就月色江声里的避暑山庄古建筑艺术展,让我们认识了山庄的建筑魅力。”游客们表示,商业摊点确实过多。避暑山庄应该靠独特的文化内涵来吸引大家,不应把它变成商场。
2006年,承德市文物局局长师力武曾发表过一篇名为《加大对世界遗产的保护力度》的署名文章。文章中提到:“我们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对古建筑内的商业摊点全部进行清理。去年以来,大幅度裁减景区内的商业摊点,避暑山庄清出72个,外八庙清出54个,重新规划布局,对合理保留的摊点,严格限定经营范围和签订使用责任状,解决了遗产地商业摊点过多、气氛过浓的问题。”
然而,据一些承德市民介绍,近年来,避暑山庄及其周围寺庙内商业摊点并未减少,却呈现出商业气息渐浓的趋势。
5月17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避暑山庄管理处文物执法科的工作人员。一位陆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铁皮房应该算是违建。我们没有执法权,有举报才去看,然后向文物局执法科汇报情况。”而对于利用古建筑进行商业经营的事情,该工作人员称,“文物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允许从事商业经营。这(山庄内的经营者)好像是跟局里签订的合同,我们管不了。”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3条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做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做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做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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