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起,从国家到地方,又有一批关系国计民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始实施。在江苏,1日启动的有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苏州市内河交通管理条例、徐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
城市建筑,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对符合相关标准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法律还规定,企业对在生产中产生的废物,不能一弃了之,要进行综合利用。国家在保障产品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小规模纳税人征税降低
国务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大税种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实施细则1月1日起执行。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混业经营普遍,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而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交通事故重新复核不得超过一个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月1日实施,旧规同日废止。新规中,除强化小事故必须快速撤离现场外,还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交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